生育支持措施来了,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关键一步
: 生育支持措施全面落地: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里程碑
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以及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四个方面,提出了13条具体举措,这一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全方位保障生育权益
《若干措施》首先强调了强化生育服务支持的重要性,从生育保险、生育休假、生育补贴和生殖健康服务四个方面入手,全方位保障生育权益。
1. 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
生育保险是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的重要制度,此次《若干措施》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从而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确保更多人群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的保障,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还能提高生育津贴待遇,增强生育保障力度。
2. 完善生育休假制度
生育休假是保障女职工生育后恢复身体和照顾新生儿的重要时间保障,此次《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完善生育休假政策,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要求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加大对生育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女职工能够充分享受到应有的休假权益。
3. 建立生育补贴制度
生育补贴是激励生育的重要经济手段,此次《若干措施》首次提出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规范,指导地方做好政策衔接,积极稳妥抓好落实,要求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从而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
4. 加强生殖健康服务
生殖健康服务是保障生育质量和生育安全的重要环节,此次《若干措施》要求加强生殖保健技术研发应用,提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等生育医疗服务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善产妇生育体验,要求指导各地将适宜的分娩镇痛以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从而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提高生育意愿。
二、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儿童福利和托育服务水平
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是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一环,此次《若干措施》从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以及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四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儿童福利和托育服务水平。
1. 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
儿童医疗服务是保障儿童健康的重要基础,此次《若干措施》要求加强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的产科、儿科建设,推动绩效工资分配向产科、儿科倾斜,要求加快建设儿童友好医院,深入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夯实基层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持续优化6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2. 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普惠托育服务是解决家庭托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此次《若干措施》要求各地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渠道资金,开展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着力增加公建托位供给,提高公建托位占比,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要求积极推行公建民营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普惠、多元、优质托育服务。
3. 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
普惠托育支持政策是保障普惠托育服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此次《若干措施》要求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助,要求落实好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政策,制定托育行业人才培养计划,举办托育领域职业技能竞赛,提升托育服务水平。
4. 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
儿童发展和保护是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目标,此次《若干措施》要求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渠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要求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组织等的积极作用,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以多种形式为家庭提供育儿指导服务,还要求广泛开展儿童关爱服务,创建安全环境,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改善婴幼儿营养状况,大力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工作。
三、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
强化